王某某与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6年5月相识,2007年初在被告家办理了结婚酒席,之后,原、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。2007年X月XX日生育女儿陈某乙,2010年2月1日双方在进贤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。2012年12月17日,原、被告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,并签订了《离婚协议书》。离婚之后,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之前故意隐瞒原告,将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,共同还贷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
2020-01-03